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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华宝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270****24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03民初7116号
    案号 (2019)苏0903执2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止于2017年10月15日的利息1040594.61元、罚息2655.59元、违约金13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罚息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费用60000元。三、被告王兆海、蔡海霞、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上列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省华宝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上列债务中的1000万元本金及自2016年4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罚息率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上列债务中的300万元本金及自2016年4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罚息率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3000元、律师费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第一、二、三判项,限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王兆海、蔡海霞、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宝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4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07040元,由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王兆海、蔡海霞、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宝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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