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0992201509_17615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定性与处罚意见 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税款50705.2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5352.62元。 2、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437071.56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18535.78元。 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535.2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267.63元。 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55310.7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7655.39元。 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1154.9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577.45元。 以上共计处于罚款273388.8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6-02 |
决定机关 |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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