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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76****03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0民初4533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4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天津市晨阳兴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工抵字第039号《工程款折抵购房价款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晨阳兴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49149元;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20日起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天津市晨阳兴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天津市晨阳兴装饰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9.5元,由原告天津市晨阳兴装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74.5元,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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