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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76****03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0民初3692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3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程林街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国卿2018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逾期交房利息243912.75元,违约金55458.06元,共计299370.81; 二、驳回原告李国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00元。由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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