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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48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0民初6631号
    案号 (2019)津0110执恢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华明镇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丽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元及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的利息21071元,合计27107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3元,由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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