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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21MA****U84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1091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恢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2-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军工程款568860.1元及利息,利息以56886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2元,由被告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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