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21MA****U8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1091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恢2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军工程款568860.1元及利息,利息以56886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2元,由被告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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