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821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109民初4490号 |
案号 | (2020)浙0109执44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杭州天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258 456元、逾期利息423 996元、复利29 522.58元,并按月利率8.01‰支付自2019年2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期内利息258 456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彩芬、周火林、周火良、周小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彩芬、周火林、周火良、周小良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天奇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杭州天奇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彩芬、周火林、周火良、周小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 96元,减半收取22 248元,由杭州天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彩芬、周火林、周火良、周小良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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