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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830号蒋村商务中心园区内设置了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园区内商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经现场检查,其中一只蓝色的(可回收物)垃圾收集容器内放置了剩菜剩饭。检查时园区保洁主管沈乐君在现场,其承认标有“可回收物”字样的蓝色垃圾收集容器被店家放置了剩菜剩饭,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于2020年08月13日09时34分被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0年08月13日10时00分前完成了改正。你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的第(二)项规定:“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8
    决定机关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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