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新大地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273****26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355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62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贵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旭借款7974110元及利息(以797411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王贵兴、王贵月、辽宁新大地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新大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辽宁佰瑞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贵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贵虹追偿。三、驳回原告李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40元,由被告王贵虹、王贵兴、王贵月、辽宁新大地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新大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辽宁佰瑞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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