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应急罚〔2021〕0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6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6月18日,象山县涂茨镇应急管理所联合象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液化氧气、液化二氧化碳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涂茨)应急责改〔2021〕011号。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安全主管王建华、安全员林佳楠制作了询问笔录。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液化氧气、液化二氧化碳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涂茨)应急责改〔2021〕011号1份、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安全主管王建华询问笔录1份、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安全员林佳楠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液化氧气、液化二氧化碳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1年07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4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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