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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象)应急罚字[2021]第2000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甬象)应急罚字[2021]第2000035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被处罚单位: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36006226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91T986X邮编:315700住所: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法定代表人:徐延年身份证号码:330203********3038案件来源:社会举报现查明:2021年7月1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至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赵刚(身份证号码412727********5737)、宋卫波(身份证号码610582********1537)、曹站东(身份证号码412322********4532)、何仁政(身份证号码522625********4316)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33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33号、现场照片2张、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安全主管王建华询问笔录1份、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记录4份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认为: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dwsign0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决定给予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象山支行,账号3901340009000039068,账户名称: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备注用途: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缴纳象山县应急管理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30
    决定机关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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