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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建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69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江民初字第3109号
    案号 (2015)温江执字第01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8
    发布日期 2015-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 二、 被告四川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三、 驳回原告四川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1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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