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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701200605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永耀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永耀科技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永耀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26日10时25分,当事人杭州永耀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兴湖路10号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投放可回收物的蓝色可回收物垃圾收集容器内发现有一次性塑料袋、快餐盒、方便面包装盒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当事人作为杭州永耀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能对厂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43375号)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5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孙耀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