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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阿拜工商康处字〔2016〕第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做出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该行为,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一、没收违法所得2201元、二、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220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09
    决定机关 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拜城县阿提兰汽车维修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