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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精(消)行罚字〔2020〕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5
    决定机关 精河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