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3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359号当事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DXQKF30法定代表人:陈琴省联系电话:1339696528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金茂大厦梧桐路19号1422室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在三门县大湖塘新区XC-02-05-05地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401根钻孔灌注桩,分别为:围护桩254根,桩径700㎜,其中桩均长8.56米92根,桩均长9.59米83根,桩均长10.43米79根;基础桩147根,桩径均为600mm,其中1#楼桩70根,桩均长18.67米,3#楼桩6根,桩均长32.65米,9#楼桩71根,桩均长18.04米。建设工程造价155.7330万元(根据三价行认字[2020]第0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工程造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大湖塘新区XC-02-05-05地块,建设了401根钻孔灌注桩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及违法建筑的状态;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经营范围;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实当事人委托奚正贞办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事宜;证据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实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据七,三价行认字﹝2020﹞0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钻孔灌注桩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1557330.00元);证据八,不动产权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三门县大湖塘新区XC-02-05-05地块系当事人所有开发建设。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伍佰捌拾陆元肆角整(¥124586.4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