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公(消)行罚决字〔2019〕10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恒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慈溪杭州湾经济开发区滨海一路55号的由宁波恒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的宁波恒元大酒店附属用房(KTV)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恒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9年3月2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2 |
决定机关 | 杭州湾新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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