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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绥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28168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宁0221民初3038号
    案号 (2017)宁0221执1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任斌志伤残津贴差额5748元; 二、原告任斌志与被告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 三、自2016年1月份起,被告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任斌志当月伤残津贴1390元,该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适时予以调整; 四、驳回原告任斌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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