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绥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28168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97号 |
案号 | (2016)鲁0212执3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发布日期 | 2016-06-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90000元及利息(其中的139000元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的451000元自2013年11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8732.8元及利息(以58732.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1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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