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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绥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28168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银民商初字第52号
    案号 (2015)银执字第00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4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2‰计算);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对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在800万元主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三合工贸有限公司、王军、马杰、李绥和、吕平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96元,由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三合工贸有限公司、王军、马杰、李绥和、吕平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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