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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志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本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755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10560号
    案号 (2017)粤0114执2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8
    发布日期 2017-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至2016年12月23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JJ-2013-09-11”的《GJJ品牌SC系列产品买卖合同》,被告已确认收到原告4台施工升降机(出厂编号:130915215、130915222、131115721、131215921),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61175.12元,并承诺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 二、对上述661175.12元货款:被告在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2017年4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2017年5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2017年6月25日前支付61175.12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5706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不作退回,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前径行支付给原告。 四、若被告按上述第二、三项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货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任一期款项逾期支付的,原告可以就余下所有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逾期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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