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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飞航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0****11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08839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2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飞航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06,000元;   二、被告广州飞航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75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广州飞航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96.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5,056.66元,由被告广州飞航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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