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粤穗南综执(一)不罚字〔2020〕3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3 |
决定机关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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