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粤穗南综执(一)不罚字〔2020〕3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3
    决定机关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