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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大厦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大厦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于2017年4月28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该场所属于消防备案范围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大厦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杭州大厦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耐克、阿迪达斯专柜的使用、营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账号代码:010055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6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童民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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