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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应急罚〔2020〕1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6月08日对你(单位)涉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0年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2020年6月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会同凤山街道安监所,在宁波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重阳的陪同下,对企业钣金车间、油漆仓库、喷漆车间和安全生产台账资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为行车操作员配备安全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应急责改〔2020〕137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事实情况;  2、陈重阳、吴国明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4、任命文件一份,证明陈重阳为该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本机关于2020年07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7
    决定机关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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