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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机案处字〔2017〕第20020171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1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郅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