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滨(消)行罚决字〔2019〕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施恩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研楼3号楼409号的绍兴施恩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全出口指示灯损坏,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施恩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9年8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7
    决定机关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