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曦宝母婴陪护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谭海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MA****KU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828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14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曦宝母婴陪护服务有限公司、谭海鹏共同支付原告陈雪骅60万元,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25万元。二、原告陈雪骅放弃对被告苏州曦宝母婴陪护服务有限公司、谭海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5元,由被告苏州曦宝母婴陪护服务有限公司、谭海鹏共同负担并于2020年7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陈雪骅。四、如被告苏州曦宝母婴陪护服务有限公司、谭海鹏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则原告陈雪骅有权就被告3苏州曦宝母婴陪护服务有限公司、谭海鹏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并加收5万元违约金后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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