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407****79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84民初3240号 |
案号 | (2020)粤0784执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8年12月13日尚欠原告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款146000元。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各支付10000元给原告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直至上述工程款全部清偿为止。二、被告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第一、二项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则原告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若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付款,则两被告除应向原告付清上述146000元工程款外,还应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以两被告的实欠工程款(146000元减去本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2409.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409.67元,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409.67元于给付最后一期工程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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