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7****053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27485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75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九润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630.3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九润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2630.30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九润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7.88元,由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九润健业股份有限公司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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