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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053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81民初1583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655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4.18元,保全费2402.79元。由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15.81元;由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948.37元、保全费2402.79元,共9351.16元。被告应负担的上述费用9351.1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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