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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053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8民初1072号
    案号 (2020)冀0108执2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华越医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7956.6元及利息(以147956.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陈其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计1826元,保全费1358元,由原告承担315元,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其坎承担2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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