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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国荣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荣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45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民初23131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1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国荣兴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独胜租赁钢管29.23吨;二、被告深圳市国荣兴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独胜租金人民币150,991.82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国荣兴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独胜2017年7月30日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及占用费,租金及占用费以每月人民币50元/吨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0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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