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8〕001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广告上线时间短,上线时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较轻微,危害较小,并主动改正违法宣传内容,积极配合调查,建议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孙亮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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