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8〕00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广告上线时间短,上线时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较轻微,危害较小,并主动改正违法宣传内容,积极配合调查,建议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法定代表人 孙亮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