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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晴隆县利民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昌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523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兴民初字第62号、(2016)黔民终114号
    案号 (2016)黔23执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3
    发布日期 2016-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诉人安龙县海子龙兴煤矿、安龙县海子乡海箐煤矿、贵州晴隆县利民煤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义市民银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兴仁县上洒格煤矿、刘华、贵州兴谊煤业集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上诉人同时提出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免交条件,依法不予批准,并通知上诉人预交。但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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