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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双生字〔2018〕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经营违法行为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圣象地板”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以上行为构成违法发布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以上违法广告;2、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9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 邵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