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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工商处字〔2017〕第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经营违法行为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及听证报告建议,我们决定对当事做如下处罚:没收广告费用238635元;处以广告费用1倍罚款238635元;两项共计罚没47727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4
    决定机关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