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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金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033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湖安商初字第00400号
    案号 (2014)湖安执民字第01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10
    发布日期 2016-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资款1220万元、支付利息(其中630万元按月利率9.293334‰的1.5倍计算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复息;350万元按月利率9.566667‰的1.5倍计算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复息;240万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均自2013年6月2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8万元; 二、被告杭州畅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叶金华、张冬航对被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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