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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6480904
    执行依据文号 2002泉经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泉复执字第00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01
    发布日期 2015-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徐州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返还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分行借款3986213.75元,利息386234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徐州市燃料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330元,财产保全费21000元,由徐州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负担,徐州市燃料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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