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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650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3民初413号
    案号 (2019)鄂0503执6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380000元,利息49149.18元、罚息188707.43元及复利8315.10元(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11月17日),合计2626171.71元,并以23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最好直接言明利率标准,以便于执行) 二、被告张裕华、卢方成、张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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