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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650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03民初894号
    案号 (2018)鄂0503执恢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18-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市鑫诚泰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到2016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1943682.37元、利息118040.92元合计2061723.29元 二、被告宜昌市鑫诚泰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943682.37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1.235%(合同期内加收50%)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柳建军、被告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灵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清偿责任。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柳建军位于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26-1号的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0194836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依法享有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9元,由被告宜昌市鑫诚泰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柳建军、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灵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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