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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绍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650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3民初字452号
    案号 (2018)鄂0503执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沃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2017年1月10日的借款本金720000元,利息45112.36元,并自2017年1月1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7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6%支付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宜昌沃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5500元。 三、判令被告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加生、李云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6元,由被告宜昌沃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加生、李云芳连带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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