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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2279****14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6822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6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金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连星、银川尚鑫塑业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1721789.2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向原告刘连星、银川尚鑫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金豹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由被告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曹城东、降鹏飞、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梁万国各承担七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刘连星、银川尚鑫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96元,由被告宁夏金豹物流有限公司、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曹城东、降鹏飞、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梁万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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