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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70****1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3民初15753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5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 668 124.51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以3 608 851.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以59 272.8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代偿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其追偿权产生的律师费54 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分别以18 051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0日起算;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算;以18 051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7日起算;以54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算,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此款付清时止); 三、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抵押清单详见判决附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实现优先受偿; 四、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红梅提供抵押的位于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21幢30-1号(105房地证2013字第09772号)、30-2号(105房地证2013字第08793号)的两套抵押房屋、位于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188号-1号至10号对面(渝(2016)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64665号)的抵押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抵押顺位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及受理费36 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红梅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熊鑫、李红梅、熊俊楠、重庆市巴南区新星橡胶厂、四川俊烽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前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新星橡胶厂出质的其合法持有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66.6%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新星橡胶厂就质权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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