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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70****1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3民初8424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5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罗维奇借款780万元; 二、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7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罗维奇计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维奇律师服务费6万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若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 820元,减半收取33 410元,财产保费5000元,共计38 410元,由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罗维奇38 410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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