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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28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第六空间西溪家居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8月27日10时40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第六空间西溪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8时00分左右起在西湖区文一西路花蒋路口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该广告设施为氢气球及直幅。氢气球体积约3立方米,直幅长约6.0米,宽约0.4米,面积约2.4平方米。共计10个,合计体积30立方米(氢气球),面积24平方米(直幅)。氢气球内容为“第六空间城西店”,直幅内容为“第六空间城西店壹周年店庆”。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于2017年8月27日14时00分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6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邢积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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