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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7〕1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二)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应当予以催告登记,催告期内未办理或者不具备条件办理的,罚款5万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邢积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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