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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联众共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017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43034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7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1616621】。一、被告深圳市联众共盈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2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川主模具钢材厂货款1499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99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川主模具钢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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