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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599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1月14日我局余杭瓶窑中队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工程时,在瓶窑镇奇鹤村奇坑水库北侧设置了两个并列泥浆沉淀池,用于储存和重复利用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淤泥、泥浆)。大的泥浆池容量约300方量,小的泥浆池容量约75方量,两个泥浆沉淀池共计方量约375方。泥浆沉淀池位置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当事人在瓶窑境内施工共产生和利用建筑垃圾(淤泥、泥浆)总量在130方左右。11月中旬因降雨量大导致泥浆沉淀池中泥浆外溢,外溢建筑垃圾(淤泥、泥浆)约5立方,污染面积约20平方。当事人该行为于2018年11月14日10时03分被我局余杭瓶窑中队浦勇、沈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查处。11月30日10时20分,经本机关执法队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将现场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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