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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都宇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小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295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30民初2437号
    案号 (2018)赣0730执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4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都宇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并扣除已支付利息1270.11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对被告宁都宇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厂房、综合楼[即宁房权证长胜所字第00053183号、宁房权证梅江字第0500037921号、宁房权证梅江字第0500037920号]房产,工业用地[宁国用(2006)第270700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汤小林、邱诗英对被告宁都宇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宁都宇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汤小林、邱诗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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